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投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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