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2.《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第十五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由施工企业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指导性计价依据、施工企业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