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以及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以及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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