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
4、申请采伐单位需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5、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6、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7、申请采伐林木单位必须要安排有采伐限额。
林木采伐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必要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由该村村委会出具委托办理凭证并加盖公章,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无林权证情况下,个人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集体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权属证明;国有单位或非林业系统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含10立方米),应提交申请采伐公示证明材料,10立方米以下不需要提交。
非必要
(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必要,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非必要。)
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必要,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非必要。)
采伐集体林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提倡进行简易作业设计。)
(枯死的古树名木采伐,要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所需采伐(采挖)珍贵树木的照片,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和所)
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涉及征占用林地采伐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申请执行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县级除治方案文件;涉及申请使用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相关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纳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涉及申请执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应提交符合改革试点要求的证明材料。(涉及证明申请采伐地块位于项目批准文件范围内的证明材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具体材料要求。)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二、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森林和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七、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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